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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事业单位2010年招聘公告
来源:广州人事网 2010-10-28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为适应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加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文件精神,我局下属检测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招聘公告如下:

 

    为适应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加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能力,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文件精神,我局下属检测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招聘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职能简介及招聘岗位

    (一)职能简介

    广州市番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是广州市番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技术机构,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是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

人数

学历学位

专业

年龄

检定员

1

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限

35周岁以下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从事检验检定相关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

    3、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已婚人员的配偶无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也须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4、年龄计算均以2009年12月31日为界线。

    三、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

    四、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0年11月17日上午10:00至11月22日上午10:00。   

    3、报名网址:中国广州人事网(www.gzpi.gov.cn)或广州考试信息网(www.gzexam.com.cn)。

    4、报名要求:每位应聘者仅限报考一个职位,通过网上资格审核者交纳报名、考务费每人50元。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者不予退费。

    5、交费方式: 招聘方在网上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资格审核初审通过的应聘者,通过网上支付系统交费。交费截止时间为11月24日上午10:00。 

    6、打印准考证:12月1日上午10:00起,参加笔试者通过上述网站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五、考试办法及有关说明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满分100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命题、考试和阅卷。

    1、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时间为120分钟。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2、笔试时间:初定1月8日。

    3、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在中国广州人事网www.gzpi.gov.cn)和广州考试信息网(www.gzexam.com.cn)公布。

    (二)面试

    1、参加面试人数根据招聘职位人数1∶5的比例确定,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面试名单。

    2、应聘人员参加面试前一天须进行资格复核,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和由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学位鉴定证明,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按上述要求提供其配偶的相应证件及材料。

    3、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应变能力、举止仪表,以及对本职工作和本专业工作的理解和熟悉程度,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等。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三)有关说明 

    1、报名人数达到专业岗位数1:5比例,才准予开考。

    2、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依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专业岗位数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

    六、体检、考核  

    进入体检的考生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可按面试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七、聘用及相关待遇

    (一)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发布《招聘公告》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工资待遇按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三)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用,办理入编手续。

    八、注意事项

    1、考试、体检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考试、体检资格。

    2、由于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或不符合广州市有关要求,造成的所有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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